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二0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壹萬陸仟貳佰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叁萬捌仟柒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柒佰貳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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