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38號原告 黃卉妤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吳妮靜 律師被告 黃福得
夏黃瑞蓮 兼 黃精妙 之繼承人及 黃正機 之繼承人及 黃精銳 之繼承人
黃麗雪 鄭錦雲 鄭錦珍
黃田守 兼黃正機之繼承人及黃精銳之繼承人
黃正立 兼黃正機之繼承人及黃精銳之繼承人
楊秋香 黃敏妃 兼 黃名弘 之繼承人
黃郁琇 兼黃名弘之繼承人被告兼上一 黃怡菁 兼黃名弘之繼承人人訴訟代理人
指定送達地高雄市○○區○○○路00號三樓之1 黃姿瑜 兼黃名弘之繼承人
陳勻熏 (原名: 陳春菊 )
楊麗雲 訴訟代理人 劉醇發 被告 陳劍英 即 黃靜蓮 之繼承人
陳錦瑩 即黃靜蓮之繼承人
陳錦輝 即黃靜蓮之繼承人
洪世昌 即黃名弘之繼承人
洪政吉 即黃名弘之繼承人
洪政琳 即黃名弘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被告已拋棄繼承,就被告當事人事項有再為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