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幼欣選任辯護人陳威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687號、第27688號、112年度偵字第9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蕭幼欣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蕭幼欣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4月16日宣判,茲因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4月16日14時30分在本院國民法官法庭一進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劉珊秀法官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