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聲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聲字第55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前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81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703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0,800元、3萬1,200元,合計5萬2,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