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37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七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邱蓮華法官劉秀君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