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乙○○
丙○○
4號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62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錫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