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65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正本。
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在到期日之前)。
三、請求利率年息百分之十二之依據;若無,請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