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127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務人 鍾幸桂 債務人 曾重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惟未提出利息約定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利息約定條款,債權人於106年6月26日補正狀中仍未據補正,故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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