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7號原告 王正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秀明王美花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6,606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陳仙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