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乙○○聲請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97年審交附民字第1號就本院97年審交易字8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上午10時56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雷雯華書記官陳麗津通譯張智凱調解委員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乙○○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丙○○願意給付新台幣(下同)捌萬元予聲請人乙○○,給付方法:自98年3月15日開始,每個月付款伍仟元到聲請人乙○○所設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每個月一期,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庭。
㈡聲請人願意撤回對於相對人的刑事告訴。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陳麗津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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