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5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規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4日年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18日年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法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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