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9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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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9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嘉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現金卡契約書、帳務查詢明細,核該現金卡契約書第13條有關抵銷方式之約定,係依民法第321、322條規定抵充,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代墊費用,次充帳務管理費,次充利息、次充本金;然查帳務查詢明細,於民國94年1月17日有收取違約金之紀錄,是本件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17,660元似包含有違約金。故請釋明本件將違約金滾入本金計息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請求標的金額及利息、違約金起算日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