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30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施俊啟 、 邱麗燕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相對人施俊啟、邱麗燕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