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567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原   告 戊○○
原   告 丙○○
            樓
原   告 己○○
            號
原   告 丁○○
前列六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清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庚○○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3,54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①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②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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