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567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原 告 戊○○
原 告 丙○○
樓
原 告 己○○
號
原 告 丁○○
前列六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清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庚○○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3,54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①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②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