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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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197號聲請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夏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宏旗 相對人 楊雅惇 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七七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二年度甲類第六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債券代號:A02106),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46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77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物,為此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印鑑證明為憑。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證,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