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98號聲請人彥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三地 代理人 黃于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溫婷雅┌─────────────────────────────────────┐│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玉山商業銀│玉山商業銀│100年12月26│18,750元│ES0000000││││行板橋分行│行板橋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