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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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46號聲請人 田育昇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1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年2月16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同月19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0年8月24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報社廣告刊登證明單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解景惠┌──────────────────────────────────────────────────┐│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張時傑 │臺灣銀行前│000000000000│14,500元│100年1月31日│AD0000000│││││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