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甲○○因竊盜及詐欺共四罪,經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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