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英祥 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即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3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以名下之汽車為謀生工具,駕駛計程車為業,勞退給付已於多年前一次領出償還當時債務,又其尚須與其子共同扶養無收入之配偶,配偶因腳傷,需固定復健。次查,債務人前雖自承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3萬元,惟其到院稱此金額尚未扣除計程車保養費、修理費、強制險等支出,扣除後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約僅27800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債務人102年9月5日到院言詞陳述筆錄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99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名下雖有投資,惟長谷生活科技公司及寶成建設公
司均已經營不善倒閉,台新金控公司之持股價值僅460元,另其所有之四筆土地,依據財產資料歸屬清單所載其價值總計雖有104240元,惟因係繼承而來,且土地面積小,係位於○○區○○○段鄉村區之畸零地,持份又僅有20分之1,大多地目為道路用地,變價困難,實無經濟價值,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1150
0元,核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尚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陳報負擔配偶扶養費為6000元,但因債務人有2
名成年子女,依據上揭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已顯過高,本院認宜調降為每月4000元。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99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26356│12.58%│1245│├──────────┼──────┼─────┼──────┤│元大商業銀行│126027│2.53%│25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222735│4.47%│443│├──────────┼──────┼─────┼──────┤│高雄銀行│486923│9.78%│968│├──────────┼──────┼─────┼──────┤│第一商業銀行│218245│4.38%│434│├──────────┼──────┼─────┼──────┤│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24.74%│244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96735│11.98%│118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427236│8.58%│849│├──────────┼──────┼─────┼──────┤│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116359│2.34%│232││公司││││├──────────┼──────┼─────┼──────┤│良京實業公司│366231│7.36%│729│├──────────┼──────┼─────┼──────┤│富邦資產管理公司│560398│11.25%│1114│├──────────┼──────┼─────┼──────┤│債權總額│4,979,180│每期金額│9,900│├──────────┼──────┼─────┼──────┤│清償成數│約14.32%│清償總額│712,800│├──────────┴──────┴─────┴──────┤│補充說明:││1.債權人富邦資產公司於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後仍有受償,至102年5││月15日陳報已達12000元,債務人於開始履行更生方案時,應自行││與債權人確認抵充金額。││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