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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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建慶 律師
謝思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 陸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所涉罪嫌重大,所犯殺人未遂罪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被告二人於民國97年
3月6日均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二人之羈押期間均將屆滿,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6日起,均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施添寶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