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朕瑋具保人林淑芳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3906號、104年度偵字第12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淑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且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法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朕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林淑芳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在卷可參。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仍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同被告到庭或到庭陳報被告現時所在處所,有被告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及準備程序筆錄等在卷可參。嗣被告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獲到案,且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並有另案遭通緝等情,分別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05年4月20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拘票、報告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此外,被告雖於偵查中曾具狀表示自104年6至9月間出國,然被告自104年8月即已入境臺灣,亦有入出境查詢結果可查,顯見被告已返回臺灣並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戰諭威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