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59號聲請人 劉怡君 選任辯護人 楊曉菁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5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怡君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惟已於偵查、審判中均坦承犯行,並供出所知上手信息,並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故應無繼續禁止接見之原因及必要。被告自民國104年12月2日羈押迄今已逾4個月,且禁止通信、接見,是被告已超過4個月未能與親人聯繫,又因被告僅有外婆得以仰賴,而外婆之身體健康復亦需要被告叮嚀與支持,再被告正逢禁戒毒品,心靈亦需家人之扶持,請准被告得先予解除禁見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
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自105年3月25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㈡本院審酌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業據被告
自白在卷,復有證人即共同被告 陳柏傑 、證人 廖信凱 、施信華、 尤建富 之證述在卷可證,並有通訊監察書、監聽譯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且有扣案之物品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被告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檢察官起訴之全部犯行認罪,惟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附表三編號3其販賣海洛因予尤建富之過程為何?究係單獨販賣或與同案被告陳柏傑共同販賣,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之陳述不一、說詞反覆,核與同案被告陳柏傑之供述及證人尤建富之證述復不相符,而本案調查證據程序尚未終結,尚有本院於準備程序所排定依職權傳喚之證人陳柏傑、尤建富待訊問,又被告與陳柏傑於羈押前為同居之男女朋友關係,倘遽予解除禁止接見,無法排除藉由接見而影響本案證據之調查,是被告尚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本件解除禁止接見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時瑋辰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