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三○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法官傅中樂
法官唐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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