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司養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24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蘇嘉雲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元旦 加措 (YONDENGYATS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條、第54條第1條定有明文。
次按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9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收養人乙○○為我國人民,被收養人甲○○○主張其為西藏人民,隨流亡政府遷居印度,取得印度政府核發代替國籍護照之身分證明書,有印度共和國護照等件在卷可參,應認甲○○○為印度地區無國籍人民之藏族身份,揆之前揭規定,則有關被收養者之本國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條規定,自應適用其住所地法即印度法規,是本件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符合我國及印度有關收養法之規定,始能成立生效,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意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男、西元0000年00月0日生)為養子,雙方於民國107年9月10日訂立收養書面契約,並經甲○○○之生父母 多吉 與 德青 之同意,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三、經查,依印度有關收養規定,僅有未成年收養制度,不承認成年收養,甲○○○為藏傳佛教人士,依印度教(適用佛教徒)收養法規,被收養者年齡須在15歲以下,且收養人須無與被收養人相同性別之直系後代在世,有卷附我國駐印度代表處108年6月24日印度字第10813002100號函足參。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為成年人,雙方雖表示因宗教關係結識,現已共同生活逾7年,相互照顧扶持等語,然印度無相關成年子女收養法規,當事人無法藉成年收養方式建立親屬關係,本件收養不符合法律上之要件,故聲請尚難認可,而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