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37號上訴人 鄭淵仁 送達代收人 鄭馨芝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黃忠義 因102年度訴字第213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貳萬玖仟零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零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徐淑芬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