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3號上訴人即原告 康文衆
康文修
康文科
康文合 康睿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連志謙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24日109年度重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5人之上訴利益,依附表所示計算方式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2,431,07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謝喬安附表:分割標的蘆竹區新福段379地號土地同段410地號土地同段411地號土地分割前面積1,096方公尺903.1平方公尺6,181.52平方公尺108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418元每平方公尺20,200元每平方公尺25,423元康文修之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4捨5入,下同)17,418元1,096平方公尺1/80=238,627元20,200元903.1平方公尺1/80=228,033元25,423元6,181.52平方公尺1/80=1,964,410元合計2,431,070元康文衆之訴訟標的價額17,418元1,096平方公尺1/80=238,627元20,200元903.1平方公尺1/80=228,033元25,423元6,181.52平方公尺1/80=1,964,410元合計2,431,070元康文科之訴訟標的價額17,418元1,096平方公尺1/80=238,627元20,200元903.1平方公尺1/80=228,033元25,423元6,181.52平方公尺1/80=1,964,410元合計2,431,070元康文合之訴訟標的價額17,418元1,096平方公尺1/80=238,627元20,200元903.1平方公尺1/80=228,033元25,423元6,181.52平方公尺1/80=1,964,410元合計2,431,070元康睿清之訴訟標的價額17,418元1,096平方公尺1/80=238,627元20,200元903.1平方公尺1/80=228,033元25,423元6,181.52平方公尺1/80=1,964,410元合計2,431,07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