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31號原告 余吉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泰山區明志國民小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狀雖有列載2名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如原告確有委任之意,應補提委任狀釋明之,於補正前本院僅向原告本人送達,附此敘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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