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聲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聲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聲抗字第6號抗告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鐸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調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調字第9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黎文德
法官黃信樺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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