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李森枏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 律師被告 林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