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 李隆成 被告 李月鳳
李月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621號),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39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