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黎萬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沒入保證金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萬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黎萬壽於民國95年1月26日繳納後,業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檢附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同署拘票、報告書及外僑居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報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戶役政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參酌上開聲請人檢附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崔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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