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蔡洪雪香
       洪雪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忻惠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47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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