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146號
原   告  陳軼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秋 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在訴狀內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
付之金額為若干),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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