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蘭 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知名一代聖賢,親祖父 葉劍英 曾任中國國家元首,聲請人於西元1997年榮獲中國北京國際機場個人免驗證通關國賓禮遇,為臺灣分隔兩岸數十年第1人,個人身分對兩岸人民交流史深具重要意義。聲請人個人及血緣家族的世界高知名度,為家喻戶曉。相對人張蘭、丙○○、乙○○於執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9號案中,因該案被告 陳進益 辱罵聲請人,相對人張蘭等3人故意偏頗行歧視判決新台幣5,000元賠償金,相對人實有故意以不當公務加害聲請人之名譽、自尊心等明顯用意。聲請人於第一審具充分證據聲請訴訟救助,但遭駁回,今再備充分證物資料,證明聲請人並未具個人財力,請求准予上訴裁判費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人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上訴本院,經本院99年9月7日99年度重上字第421號判決,以聲請人之上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聲請人之訴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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