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54號聲請人 姜謝綉珍 相對人 謝杼芸謝銘銓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 李華蘭 共同代第三人謝銘銓清償其積欠學甲鎮農會之債務共計3,116,962元,謝銘銓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及第三人李華蘭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債權額比例:聲請人為2分之1;李華蘭為2分之1),經登記在案。詎謝銘銓屆期未依約清償,且已於101年8月8日死亡,相對人為謝銘銓之繼承人,且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則依前開說明,相對人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謝銘銓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聲請人自得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台南縣學甲鎮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台灣省台南縣政府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等影本各1件,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提出戶名 謝莊春菊 之台南縣學甲鎮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作為債權證明文件,雖與登記之擔保債權人及範圍、擔保債權總金額、清償日期不盡相符,自形式以觀,尚難認台南縣學甲鎮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內容所示債權確屬本件抵押權所擔保者。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聲請人雖未提出與登記內容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354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190│78.94│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35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57│臺南市學甲區│臺南市學│4層樓房│45│48│48│32│17│平│鋼筋│7.│平│全部│││7│仁得里和平路│甲區仁得│鋼筋混凝│.2│.7│.7│.3│5.│方│混凝│92│方│││││9號│段1190地│土造│7│4│4│1│06│公│土造││公││││││號│││││││尺│││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