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3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3005號聲請人 范文寧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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