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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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302號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4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60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其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知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陳麗芬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