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蕭素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世珍 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刈除越界榕樹、樹根、樹枝樹葉及雜樹等之費用為多少?
二、被告林世珍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