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 羅添喜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 律師
胡俊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鼎煌 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羅鼎煌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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