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茲因該被告已逃匿,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被告逃匿之事實,有卷附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拘票、拘提
報告影本等文件可證,並有具保人繳納保證金之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張為憑,本件聲請為正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應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