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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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7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意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意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意雯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曾意雯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48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81號刑事判決書、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44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