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31號聲請人 黃盈茹 被告 黃健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所謂「得為其輔佐人之人」,係指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同法第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係被告之兄嫂,聲請人早已與被告之兄離婚,僅係與被告仍有聯繫,因受被告之母所託而為被告具狀聲請具保等情,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及聲請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並非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