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易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易字第6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陳聖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萬華分局於民國108年5月21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83017317號
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經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聖坊所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
折算壹日,應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聖坊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年5月21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
0000000000號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確定,惟
逾法定期限而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4
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
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
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
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
項及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處罰
鍰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
被處罰人依限完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5
條亦有明定。查本件被移送人陳聖坊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8年5月21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000
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1萬2,000元,該處分書於於108年5
月21日送達被移送人,被移送人並於同日捨棄聲明異議,該
裁處已告確定,且受移送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裁處確定之翌
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執行通知書、捨
棄聲明異議書及送達證書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茲因被移送人應繳罰鍰為1萬2,000元,以900元
折算1日,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1
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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