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0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43號
原   告 達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00000000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62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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