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004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李火盛 債務人 李田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肆萬玖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