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選舉罷免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0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國華 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五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吳燁山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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