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八六八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己○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楫磼鴔P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書記官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