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八六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肆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