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來成即受刑人具保人許和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和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伍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具保人分別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96年刑保字第271號)、5萬元(100年刑保字第103號)後,並經本院裁定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來成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100年6月7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56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9月16日南檢欽己100執助635字第57001號函所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
3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8月15日基檢達甲100執助313字第018862號函所附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紙、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2紙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之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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