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96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謝孟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叁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孟倫於民國94年0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月14日止累計64,306元正未給付,其中29,746元為本金;34,47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孟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月14日止累計164,040元正未給付,其中69,393元為消費款;91,04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19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孟倫│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29746││3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謝孟倫│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9393││3月15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